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李婕记者严君臣)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因为人情关系、利益关系而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一旦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这些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呢?7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因“冒名”而引起股东身份争议的案件。
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货款34万余元,经过法院判决、执行后,因乙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陷入僵局。甲公司发现,张某和王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便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对此反应激烈,称其从未在公司注册登记的材料中签字,没有参与乙公司经营,是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其已自行对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也证明并非其本人签名,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法院调查发现,工商档案中存有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的父母也与王某是同学,王某夫妻还曾在张某父母开设的工厂里工作。王某陈述其与张某是通过其父母认识,是借用张某的身份办理的工商登记,张某父母还同意王某将乙公司的住所地登记在其开办的工厂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乙公司在2017年就已经成立并经营多年,张某从未就其身份被冒用一事向公安部门或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异议,即便在其父母与甲公司私自达成调解协议而报警时也未提及被冒名登记的情况。其次,张某单方委托的鉴定,对于鉴定的检材、样本真实性均无法核实,不能作为证据采纳。再次,居民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最重要证件之一,每个公民均应当妥善保管,张某未对工商登记资料中存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身份证有遗失、被盗用、被伪造等情形。基于张某父母与另一股东王某的密切关系,因此不能排除张某知情、默许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的可能。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各自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提起上诉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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